首页
普法网络
法律导航
普法信息
行政执法动态
法在身边
12348
税务指南
依法诚信纳税务
共建小康社会
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这个主题凸显了三个内涵深刻的关键词。
其一是“诚信”。诚信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内容之一,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每个公民必备的美德。每个公民都应该诚实、诚恳、相互信任,以信用取人,对他人给予信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现代社会经济契约关系的基础。无论是纳税还是收税,都要讲究诚信,这样才有利于在征纳双方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融洽关系。去年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实践也证明:诚信的原则已经被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广泛接受和认同。因此,继续把诚信作为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内容之一,非常必要。
其二是“依法”。之所以在“诚信纳税”之前加上这样一个定语,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要建立在规范的法制基础上。税务机关诚信收税、诚信服务要依照税法进行,该做的要做好,不能“缺位”;不该做的不要去做,防止“越位”。二是依法诚信纳税,既包括纳税人靠提高纳税意识自觉完成,也包括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执行,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其三是“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把依法诚信纳税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宏观视野中去审视,无疑给它赋予了更高更深的含义。
按照这个主题开展好今年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需要多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税务机关要诚信服务,把诚信服务作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最重要手段,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系统工程和构建现代税收管理新格局的主要内容,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不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丰富内容、改进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二是纳税人要把依法诚信纳税作为应尽的义务,充分认识到自觉地依照税法纳税才能为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三是全社会要积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使诚信成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规范,这样,我们的国家才有希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才能早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不仅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这个主题更为深远的社会意义所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税收工作和
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批示
2003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今年开展第十二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严格依法治税,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税收知识,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打击逃税骗税行为。要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所有纳税人都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都要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征税、文明执法,社会各界都要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2003年3月7日,浙国税征[2003]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记时,应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验证费。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应将上述证件载明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的业主姓名核对一致,并在留存归档的上述证件复印件上记录其税务登记证号。
各地将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单独统计,并随同《有关证件资料印制计划报告表》,以市(地)为单位按季上报省局征管处。
上述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该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标准。
附件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标准
申请新办(换)证30元
遗失补证 15元
变更登记 20元
验证 10元
正本镜框 1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3号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第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第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款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第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方法及其会计核算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理。因此“免、抵、退”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新旧规定对比变化
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免、抵、退”税的核算
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二者之中较小者
当期史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金后的离岸价,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作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现举说明。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2002年1月共销售7吨,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99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等辅助材料470588元,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470588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80000
贷:银行存款550588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99000×8.27=818730(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8187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873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34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818730×(17%-15%)=16374(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16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374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4000—(80000—16374)=-29626(元)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818730×15%=122809(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22809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22809-29626=93183(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29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93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2809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9626
贷:应收出口退税29626
例2: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承上例,假设当月海关核销进口料件价格为1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1)~(3)分录同上。其余的账务处理如下:
(4)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100000
贷:银行贷款10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7%-15%)=2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的抵扣税额抵减额=818730×(17%-15%)-2000=14374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14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374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34000-(80000-14374)=-31626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5%=15000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818730×15%—15000=107809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07089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1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7809-31626=76183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31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76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7809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1626
贷:应收出口退税31626
经济发展高速度 税收增长步步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1998年-2001年的税收收入之和是1994年-1997年的1.79倍。税收收入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
——跨越得益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经济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是税收收入规模增长和质量提高的决定性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在发展综合国力,持续增强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24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95933亿元。2001年,由于经济增长直接带来税收的增收达1200亿元左右,约占全年税收增收总额的46%。
——跨越得益于1994年税制改革的成功实施和近年来税收政策调整的政策性因素。这为税收收入的增长提供了有利保障。经过几年的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为辅助,对经济进行多层次调节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较为简化、规范的税制体系。近年来,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过程中,实行有增有减、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其中有些政策的实施,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税收收入的增长。
——跨越得益于税收征管的不断加强,它是确保税收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据测算,2001年税务系统加强征管增收近700亿元左右,约占全年税收增收总额的26%。
——跨越得益于纳税意识的深入人心和广大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加强和税法宣传的深入,税收社会环境明显改善,公民的纳税意识越来越强。从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了超常增长速度,由1994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996亿元。
跨越,意味着升级,意味着提高,意味着全新的发展。在跨越中,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在跨越中,税收增收额和收入规模不断取得历史性突破,税收占GDP的比重稳步提高;在跨越中,我国的税收事业在健康发展。
税收收入的跨越增强了国家的经济实力,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
正是因为有了近几年来的税收快速增长,才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为改革、发展、稳定,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了财力保障,政府才有能力去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国家安全等等。同时,税收快速增长也抑制着财政风险,提高了政府抵御各种公共风险的能力。
我国今年关税将下降到10%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近日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说,中国已经废止了2300多件不符合世贸协定的法规,关税总水平大幅下降。今年我国还将对3000多项税目进行调整,使关税下降到10%。中国还将继续按照协议,认真履行义务。
吴仪指出,扩大对外开放是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中国将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我们将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中国实行进出口贸易基本平衡的政策,在扩大出口的同时也为贸易对象国提供越来越广阔的市场。中国接受外国投资,为国际过剩资本和生产能力提供了新的获利机会。我们将继续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承诺义务,建立和完善公正、公平、透明的贸易体制;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参与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西部大开发;同时我们也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跨国经营。
三门国税强化出口退税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工作,三门县国税局探索出口退税管理新办法:一是加快窗口申报资料传递速度,提高审核质量;二是加强出口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三是积极支持和鼓励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帮助其调整经营思路;四是加强税、银、贸协作,提速退税单证审核,优先保证诚信纳税的重点出口企业的退税。
三门国税大力宣传新抵扣税收政策
三门县国税局以“一问二看三送达”向纳税人宣传新抵扣税收政策。“一问”就是税务人员在办税大厅接受咨询,解答疑问;“二看”就是在办税大厅公告新抵扣税收政策,印制宣传材料发放给企业;利用新闻媒全宣传专用发票抵扣新规定;“三送达”就是局领导深入企业调研时、税企联系员联系企业时及税务人员进企业时都要宣传新抵扣税收政策。
版权所有『三门普法网』 E-mail:smpf@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