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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推进全县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使依法治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三门县依法县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治县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和县人大、政协及人民群众监督下,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法制教育组、规范建设组、执当监督组、基层依法管理组是依法治县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主管依法治县工作。
第五条
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县依法治县工作计划的制订和作出部署;对各乡镇、部门贯彻执行《规划》情况以及依法治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法制教育组主要负责全县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工作。
规范建设组主要负责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程序规范的指导、检查、监督。
执法监督组主要负责对全县司法机关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基层依法管理组主要配合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抓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部门都要成立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村(居)、企事业、学校都要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依法治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部门、厂矿要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各种工具、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依法治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宣传依法治县工作成果。
第八条 依法治县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条块结合系统落实;典型引路、全面推行的工作方法。
第三章 任务及内容
第九条 开展依法治县工作的法律依据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依法治县工作的重点部门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依法治县工作的热点是群众所注定的、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现象,特别是社会治安、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民负担、人口管理、市场秩序、公共卫生、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依法治县工作,把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要求达到如下目标:
(一)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二)秉公办案,依法司法;
(三)依法规范经济行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四)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充分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五)建立比较完备的规范性文件框架体系;
(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
第一节 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全县各单位要依据国家、省、市、县的“四五”普法规划和要求,制订本地、本单位“四五”普法规划,及年度普法计划,大力抓好保护公民法人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法律规划、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同时依据国有立法进程,抓好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结合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抓好公民的法制教育,促进我县社会治安状况继续好转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在内容上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和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重点;在教育对象上要以党政干部、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流动人口为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党、团校要把法律知识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之一,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建立干部学法日制度,定期组织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法制水平。
第十七条 国家颁布的专业法律、法规由归口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县依法治县办公室要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内容列入必设课程,作为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提高学生法制观念,减少和避免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
第十九条 各乡(镇)、村委和居委按照县的部署,组织好本辖区居民(农民)的法制教育,完成年度普法教育任务,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把相关的法律知识列为业务考试的重要内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县法律培训和上级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不合格者继续学习,直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二条
现在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和县人民政府任命的政府部门干部,根据“四五”普法规划安排,统一参加普法学习与考试。今后要把能否具备法律知识作为任命或聘用干部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干部职工普法不合格者,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各类学校的学生普法教育成绩作为评“三好”学生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暂住人口及其他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普法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否则有关单位将缓办下一年度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共同法法律培训与考试由县依法治县办公室统一组织,合格证由依法治县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专业法培训由各主管部门组织,亦可委托普法机构代培。
第二十六条 县依法治县办公室负责党政机关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各类普法对象的法律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普法培训顺利进行,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证普法培训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司法、政府法制、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及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和功能,对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规划,并会同依法治县办事机构搞好对青少年和其他特定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普法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所需用费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节 规范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查、颁发、备案、归档等制度;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制定,避免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较为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书面审批制度,同时还应健立调查取证、处罚前听证(符合条件且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告知权利、处罚决定书送达、报送备案等制度。严禁一切不合法或违法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都要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严禁不答辩、不出席应诉等轻易放弃诉权的不良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有领导分管,并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各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要为受聘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经济合同的签订提供法律帮助,并应邀及时列席相关会议。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落实专职或兼职法制员,执法量较大的,应当建立法制科室。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第三节 行政执法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使执法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第三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涉及本部门的专业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归类、排序,界定执法权限,将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就行政执法内容与具体操作规程、实施方案、执法程序、廉洁自律规定等诸方面内容做好建章立制工作,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三十九条 各执法机关要严格对罚款项目、执罚主体。罚款幅度、范围、罚金的管理,不得随意处罚和擅支。
第四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处罚与收缴相分离。作出罚款的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一整套督查、举报、奖惩、反馈的运行机制,并予以公开。还要建好一支社会监督队伍,保证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第四十二条 凡在执法部门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执法证方能上岗。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或统一挂牌,便于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执法证每年由法律法规规定部门核审一次,凡执法实绩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职,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执法权;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执法实绩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不得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四条 对执法实绩考核连年优秀的人员按国家公务员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并由醅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部门、再由各部门与下属分支机构层层签订责任状,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纳入目标管理,与奖惩、晋级、提职相挂钩。
第四十六条 普通执法人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副科以上的领导的执法实绩考核分别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第四节 司法执法
第四十七条
县委、县府要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办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要坚持公开审判和辩护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要在司法机关中推行错案和赔偿制度,各司法机关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明确认定标准、责任划分和承担方式、追究程序、赔偿对象、数额等,以保证司法人员依法司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要进一步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对司法人员,特别是权力较集中的部门人员实行岗位交流。
第五十条 要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对不合格的或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形象的人员,及时清理出司法机关,对优秀干警给予嘉奖。
第五十一条 县财政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较充足的办案经费,落实各种津贴。
第五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第五十三条 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共识,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第五十四条 必须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加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
第五十五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要加强内保工作,落实各项技术防范措施;城镇居民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乡各基层组织要建好治保、调解组织,专人负责,并保证一定的经费。
第五十六条
基层党政组织、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落实对劳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两劳回籍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对两劳回籍人员应与城镇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政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并加强法制教育,各级引导他们学法、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就业。
第五十八条
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之间,党政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厂长、经理和车间、班组负责人之间都有层层签订责任书。
第五十九条
继续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与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挂钩。
第六十条 县委、县府要继续选拔德才兼备的干部到乡镇任专职政法副职,加强综治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 对依法治县工作情况的考核,采取逐级考核的办法,一般每年一次。以看书面材料与考察执法实绩和状况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形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抽调人员进行。主要负责对各乡镇、机关、人民团体的考核。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居委、村委的考核分别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机构、负责人落实情况;
(二)依法治县规划、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制定情况;
(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执法责任制制定执行情况;
(四)普法对象必学法律完成情况;
(五)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实绩情况;
(六)本地、本部门人员遵纪守法、社会治安情况;
(七)经费落实情况。
考核评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依法治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分年度先进,领导不得评为先进工和者。
第六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及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行政执法中不适当或者错误的决定,由有权的机关予以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办法律培训班,培训期间停发奖金;
(三)对违法违纪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处理,并实行换岗或调离执法部门;
(四)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一年中连续出现两次以上执法错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新闻给予曝光。
第六十六条 对司法机关造成错案的办案人员,根据责任大小,损失轻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于故意颠倒事实真相,徇私枉法的人员从重处罚,提请县人大免去职务;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将其调出司法机关,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主观臆断、工作失误造成错案,从严处罚,一般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三)对于确因业务水平问题而办错案者,由本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度奖金,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四)凡连续两年出现错案,取消办案资格,停职进行业务培训,停职期间不予晋级晋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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