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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 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谁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
30、程序转换通知书
31、证据收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
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
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一的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
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
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
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
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
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
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注: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样式之二的说明
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
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三门县人民法院审务公开栏
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讼诉程序、期限的一些规定。
一、刑事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
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
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二、民事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适用这一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
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张贴开庭公告。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审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
判决书。
三、行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上诉
一、(刑事)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民事、行政
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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