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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
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
| 第三条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
须遵守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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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
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
施和有关环境。 |
| 第五条 |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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