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
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
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
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
搪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
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
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
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
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
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