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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审查:凡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的案件,应依“两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批:援助中心主任负责援助案件的立案审批,对接待人员提交的援助申请进行严格审核,重特大或疑难复杂案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登记:援助中心应建立各项登记制度,实行来信来访登记,援助案件受理办理情况登记,援助案件指派登记。

  四、案件质量跟踪:对受理援助案件的办案情况进行全面跟踪了解、督促,并定期进行检查。

  五、经费报销审核:对于援助案件所需报销的经费进行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剔除,并报局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六、集体讨论:对于重特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应由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中心人员应派人参加。

  七、工作站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各工作站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各工作站应向中心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八、志愿者管理: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相应制度,并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指导。

  九、便民:对于上门咨询、申请援助的,应热情接待,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的证明、证件;对于年老体弱、孤寡老人或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实行无障碍法律援助。

  十、工作统计:工作站每季度末的25号前向中心报送一次工作情况统计表,第二季度末的25号前报送半年工作情况统计表,第四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情况统计。

  十一、案卷归档:法律援助案件应在办结后3个月内装订归档,统一移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保管。

  十二、回访:对于重特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援助案件,应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进行一次回访。回访结果存入该案案卷。

  十三、时限:对于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到所,逢节假日的,时间顺延。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二个工作日。

  十四、奖惩:服务态度好、办案质量高、年办案在10件以上或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疑难案件,在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服务态度差、办案质量低、未完成办案指派任务而拒绝接受所指派案件的、当事人投诉的,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态度恶劣的,建议给予暂缓注册。

  十五、责任追究:法律援助人员违反两条例规定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中心提出建议,报县司法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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