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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援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民事行政代理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因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益;

6、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

7、其它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辩护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公诉或自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

三、属于辖区范围内的公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刑事案件中的特殊对象。

四、公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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